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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神火集团的发展,培养高层次的科研开发人员及学术带头人,经神火集团公司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神火集团成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根据博管发(1997)5号《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我公司工作站管理工作暂行条例,设立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技术中心负责进站资格审查、科研项目管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入站手续。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对象及专业
第三条 凡博士研究生毕业不超过二年,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均可为本工作站招收对象。
第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的需要,初步选定以下范围的研究课题:煤炭生产及深加工、铝合金产品的研发及深加工、电力生产及控制、医药产品的开发研究等内容。
第三章 博士后进站程序
第五条 博士后招收方式采取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我工作站选择专业对口的博士后流动站,并与流动站设立单位共同从其推荐的博士中择优录取;同时也允许博士直接向本站自荐,初步达到接收意向后,本人可向有关博士后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六条 流动站与工作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共同商定接收意见。确认博士后资格需具备以下材料: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2﹞《博士学位证书》
﹝3﹞ 博士论文
﹝4﹞《博士后申请表》
第七条 最终达成接收意见后,工作站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流动站选派博士后导师,工作站选派业务指导人。
第九条 根据调研结果,由博士后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报告进行评审、核准、立项,博士后项目进入科研活动的实质实施阶段。
第十条 招收人员确定后,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进站有关手续。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我博士后工作站与流动站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报国家或省博管委备案。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神火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博士后中途不得离站或退站、不能出国留学、不能另外攻读学位以及从事课题项目以外的技术研究。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每半年由联合招收双方共同组织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同收入挂钩。
第十五条 进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的户口,根据工作需要由我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商定,落在永城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评聘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十七条 若博士后是党员的,在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时间超过四个月的,组织关系转至神火集团。
第五章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神火集团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和良好的科研条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后,由博士后项目科研小组提出资金计划并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科研经费由神火集团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神火集团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待遇支付工资,同时享受其他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年薪为 8万元人民币左右。同时,为进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免费提供住房﹝两室一厅﹞、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须品,解决其配偶的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按国家规定自己履行﹞。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站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提交报告、论文、科研工作总结等科研成果著述,联合招收双方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书和技术任务书,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就以下方面进行认真考评:
- 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 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工作表现和工作作风、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如愿意留在神火集团工作的,经神火集团同意后由神火集团负责办理分配手续。如不愿意到神火集团工作,则由流动站单位办理有关事宜。
第七章 对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我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我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神火集团所有。
﹝2﹞我工作站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3﹞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我工作站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